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 建标库

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