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