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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