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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