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