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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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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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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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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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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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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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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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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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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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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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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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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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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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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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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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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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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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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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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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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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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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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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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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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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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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