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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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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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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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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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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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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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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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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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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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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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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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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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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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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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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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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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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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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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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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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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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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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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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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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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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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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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