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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