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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  :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 《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