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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 ,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