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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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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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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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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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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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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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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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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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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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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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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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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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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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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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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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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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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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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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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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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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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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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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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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