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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松: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与集中供!热有关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集中供热《。系统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热源《、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城市【。供热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验证;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及办理—配套设施审批—。手续;     !(六)负《责城市供《热,工程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 ?    (七—)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检【查;   —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供热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  : 建:设、环保、劳动、】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 】 第六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同【步实施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规划建设审批!时必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建设和改造小锅】。炉房擅自《兴建的分散锅炉【房要依法停止建设】和使用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改!造逐步淘《汰   》  凡有条》件可实施《多家联片《集中供热《的由:供热单?位统一使用各单位】的热源和热网—建设资金实行—集中供热确属—集中供热热源不足】不能联网并网的【单,位须经供热环—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新建锅?炉房: 第九条【、凡是集《中,供热单?位均应到供热行政】区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注《册登记 》 第十一条、【集中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按》年度供热计》划签:定有:关合同?集中供热单位—与用热户签定供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暖:期、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修责任、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等 第十】二条、本市城区供】暖期为10月—。25:日至翌年4月1【。0日: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摄氏16《度其:它建筑的室内温度和!工业用?热,温度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单!位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地调整各线网的!热负荷保证均衡稳定!地向用户供热—对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和运行!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集中》锅炉房系《统从热源点(站)至!用热户进户阀门【(含阀门《井)产权为》集中供热单位所有并!由集中供热》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进户!阀门井至用户庭院】、室内的采暖—设施产权归》用户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 , :第十五条《、申请用热单位【必,须向集中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用热范围、】供热参数、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采暖系统图—。等资料) ! ,第十六条、用热单】位和个人要做好防】寒保温措施爱护供热!设施遵守有》关供热规定配—合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工作未经供热!部门批准用户不得】擅自增加供热—设施和热负荷—。。。 】第十七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建设或!改,造内部?供热系统《并向集中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和—验收:资料 【 第十八条、用!热单位在每》年供热前必须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冲!洗、打压《经集中供热单—位按规范《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 : ? 第十九条—、,用热户不《得擅自开、关热网】线路上的阀门—不得增?。挂暖气片安装放风阀!、泄水阀严禁窃水】放热: —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的管》网及设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拆除、移动不!得压埋地下》阀门井和管沟—不得:向阀门井和管—沟,内倾倒污水、垃【圾, , ,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热】力,网1.5米范围内取!土、植树和堆放任何!物品凡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基建—的单位必须到集【中供:热单位?进行会签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所有供热—设施应按照集中供】。热的规?范进行新建和改【建 《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费标准【由供:。热部门与物价部【门确定热《费收缴?单位采?取银行托收的—方式;居民》采取职工单位代【扣的方式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上门:收缴 《   《  确定供热价格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  】   凡负》责小区居民二次供】水的供热单位—要,在确定热价的成本】中纳入该项》费用: ?。 :。 第二十四【条、用热户必须在】供热运行期前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月缴纳的方式】缴纳供热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未按:期缴纳热《费按每日3》‰交滞纳金 】 第二十五!条、供热面积按建】筑物实有建筑面【积计算用户室—内净:高按3米《计,算收费高于3米【每增加20厘米按增!加10%供热面积计!。算 —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5倍收费;营业【用房、车库按居民住!。宅标:准热费的1.7售收!费;施?工采暖用热按—。用房性?质热费标准》的2:倍收费? , : 第二十】七条、用热户变【更须到集中》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原用热户承】担热费;原用户撤消!或寻不到者由新用热!户缴纳热费并承担】欠缴热费的滞纳金】 ? 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但已签定《供热合?同的建筑物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八条、!违,。犯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停止《供热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毁坏和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 《  :  (三)对—供热设施及设备【。不,进行维护不按期检】修而造?成损失的(以检修】记,录为依据); 【   》  (?四):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增加供】热量的;  !。。   (五)擅自泄!。放蒸汽和热水的;】  》   (《六,)私自乱动、—开,启,、关闭供热阀门及其!他设备的;》     】(七)随意拆除【或增加供热》设备:的;: ?。     (—八)阻挠或影—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检查:、维修及检修作业】。的; ?     【(九)?在埋:设供热管道的—地面上新修建筑物】、堆放物料等 !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