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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 !号,。 ,。    《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  市容环卫、国土!、建设?、工商、房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进行检举 》 第六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检查》、发现、认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各区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区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后五日】内应当将《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送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当日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 第十一条 —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全市—集中专项治》理拟拆除的违—法建筑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所在地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区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人力、【物力帮?助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十六条 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无主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区职能部门!应当:经过:公证、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 ,    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还《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由区职能】部门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向开发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  :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违法建筑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     违法】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考评制度】对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当年【绩效评优的重要条件!     (一)!所辖区域内无违法建!设、建筑的》;     (】二)拆除《违法建筑率达到百】分之百的; —   ?  (?三)接到群众举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 【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  : , ,区人民政《府不开展巡查或者】不按照?本规定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  :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的;   —  (四)对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五)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等相关证照的; !。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