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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5 !号 ?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  —  :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  市容环卫、国土!。、建设、工商、【房地、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进行检举 】。 第六条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检查、发现、认】定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各区《。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区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后五日内!应当将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送交》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为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工》作依据?。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当日【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 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全市【集中专项治理拟拆】除的违法建》筑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所在地—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区—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人力!、物力帮助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六条:。 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无主?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区职—能,部门应当经过公证】、,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   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还—应当依法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由区—职能部门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向开发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违法建筑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     违【法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考评制度对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当年绩效评优的重】要条件  —  : (一)所辖区域内!无违法建设、建筑的!;,   《。  (二)拆除违法!建筑率?达到:百分:之,百,的;:     —(三)接《到群众?举,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协?助、配合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   ?  区?人民政?府不开展巡查或者不!按照本规《定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绩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    (二)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 (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的,; :     (四【)对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  (五)对违法建!。筑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二十《七条 ?。。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