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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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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业经2005年【。。7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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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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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当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拆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步骤、拆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拆迁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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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概算《金额、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地点、面积、—数量以及对》特殊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措施
! ?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或者拆【。迁方案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审查!合格前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 , 在:。拆迁项?目批准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足额》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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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足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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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视为!自行废止
【第六条? , 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拆迁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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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拆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和业务培训】对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发,放拆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在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拆迁人?和半数以上》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了《同,一拆迁?估价机构的应当【。视为协?商共: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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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推选【5名:抽签:候选人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在!候选人中投票确【定1名抽《签人抽?签人应当《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抽签:确定:。拆,。迁估价?机构
第九条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每户的?初步估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有异议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对—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计算过程和!结,果的产生做出解释】;对需要复查的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 公示期满后!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整体估—价,报告和每户估—价报告?提供:给拆:迁当事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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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报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裁决申请!和做出裁《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煤气】、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 ,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原!地就:学的可以《。在,原学校就读》;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由学生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拆除】
第十六条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回拨
》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回拨
》 :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工程基》础完工?回拨: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回拨10》%工程封《闭回拨20%工【程,竣工回拨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返》还给拆迁人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由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或者?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需要房《屋安置的《应当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证明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生活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对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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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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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购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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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一次性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8%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营业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金额的6%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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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含减税、免税【)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1%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3%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增加补—助
?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二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每!户30?0元标准在搬迁时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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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对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根据过渡期—限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 ?(一)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6元;
! (二)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7元【;
(】三)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8元
《 过渡期【限是指从被拆迁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期间
】第二十二条 —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含采暖补—助费)?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用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每6个月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类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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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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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一次性发放3个【月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每3!个月发放一次(【每3个月的》第1个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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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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