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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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