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