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