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