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