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