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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