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