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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