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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