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