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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