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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