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江河、水库水—体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管【理,保障水?。能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资源及【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水能资—源普:查建:立水能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水能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掌握并分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能源发展、】城乡发展、土地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兼顾】。。供水:、灌溉、《渔业和航运等需【要; (三)—。。服从防?洪规划?要求不得降低防【洪安全标准》、妨碍防洪安—全;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上下【游河流生《态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禁,止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第九:条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地区、—单位:及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的水:能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出让期限为5!。0年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权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出让】。底,。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比例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让金【 本条例《。公,布前已有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以本条例实施之【日为起始期按照【出让:底价缴纳剩余—使用年限的出让【。金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在出《让,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续缴出让《金,出,让机关?对延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名【单 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征收的【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规划编?制、: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调查评价等】工作: 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或者【开工建设后停工【一年以上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或者停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扩大!装机容量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向,原,出让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及缴纳扩大【部分的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可以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出—让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开发利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在!建项目和投入运行】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对》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河流生态《改变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拒不》承担治理责任—的由原出让》机关无偿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二十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保证上下游生活、】生产、生《态基本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除—因不可?抗力外拒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25%—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出让水能资源的;! (二)未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予以批《准或: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合格!的;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出让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