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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    (200】7年4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建筑的核定和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点保护建筑被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    【(二)反映大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 ,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重点保护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保护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文化?、财政、旅游、城】建、环保《、行政执法、土地】储备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保护【建筑的义《。务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有权向保《护管:理机关举报》保护管?理机关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七条【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证、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政府决策提供重】点保:护建筑保《护方面的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第八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设《立重点保护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    (三)】直,管产重点保护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重点保护《建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的核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管理机【关)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推选重点保》护建筑 —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推,选情况提出重—点保:护建筑推选名单【并征:求市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核定? : : 第十条 【重点保护建筑目录】由市政府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重:点保护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 ? 第十?一条 重点保护建】筑目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建筑物【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重点保护【建筑目录《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核定 】第十二条 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核—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筑物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然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市政府核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 第三?章 :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 第十》三条 保护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重点保护建筑及周边!区域的?保护控制《规划报?同级: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 ,  ? 建?设重点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在重点保护【建,筑保护?控制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保护管理机关!的意见 》 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类, :    第Ⅰ】。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第Ⅱ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第Ⅲ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  : 第Ⅳ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每处重点保》护建筑的类级和【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确定   】 保护管理机关】应,当将重点保护—建筑的类《级和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重点保!护建筑为私产—的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  —  (二)重【点保:护建筑为自管产的自!管产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    — (三)重点保【护建筑?为军产?的军产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  ?。(四)?重点保护建》筑为直管《产的直管产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  (五》。)重点保《护建筑为拨用产【。的,使用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   》 (六)弃管【。的重点保护》建,筑,及,其他情?况由保护管理机【关确定保护责任【人  —  重《点保护建《筑出租?的承租人受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 第?十,六,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与:保护管理机关签【订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责任书 》    — 保护责《任人:变更:时应在10日内到保!护管理?机关办理保护责任移!交,手续 ? 》第,十七条 《重点保?护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重点】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 ,   《(二)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    (三】)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   》 (?四)接受保》护,管理机关《有关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十八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管理机关定期对】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 :    》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对重点保护建】筑的检?查 【第十九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在《重点保护建筑—上,设置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第二十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改变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影响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 】 , ,   确需—改变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规划和用》地管理的还应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重点保《护建筑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重点保护!。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重点保!护建筑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涉》及规:划和用?地管理的保护责任】人还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保护责任人与房屋!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护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保护管理机关】申,请重点?。保护建筑专》项,资金补助 】 第二十四条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重点保护—建筑致使建筑—物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物【立面的保《护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由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具体保护【要求并符合国家【的建筑技术》规范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保护责】任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报】送保护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资料?由保:护,责任:人报送所《在地的保护》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重点保护建筑的原始!档案以及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保护责任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二十七条 重点保】护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保护管理机》关报告 》 , ,   保护管理】。机关应当对》保护责?任人:采取的加《。固措施给予指导对不!符合具?体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保护【重点保护建》筑需要对其》保护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动】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迁移、拆】除和复建《。重点保护建筑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物】。。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重点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文化、规划—、城乡?建设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工作人—员在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