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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   — , ,。。 (20《05年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水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节水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集】雨、防洪、除涝等】各类水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设施工程)— 》 第三条《 ,大连市?水务:局是负责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水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 第—五条 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水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水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水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 第七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  (三)招标文!件; 《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  :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目标】方案、工程项目划分!明细:; 》  :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 《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0日【内核实完毕填—发,水工程质量监督【书 : 第—九条 水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工程质量监督—。书和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   (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人员资格、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检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 (三)》对水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水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依据; 【    (四)】。主持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观质量核定工作【;    】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水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 》  《    (一)【施工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    !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  《 ,。   (三)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 【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出具工【程质:量核定报告 — 《 第:十二:条 你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水,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水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水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