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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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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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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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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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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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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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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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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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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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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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