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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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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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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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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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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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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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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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