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