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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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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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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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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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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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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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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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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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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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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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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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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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