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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 第九条《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