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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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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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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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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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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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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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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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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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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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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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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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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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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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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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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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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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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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