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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第九条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