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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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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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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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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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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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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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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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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第九条 !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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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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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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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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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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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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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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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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