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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