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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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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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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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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第四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条 】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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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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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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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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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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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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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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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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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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