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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相关政—策、规范等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 :。。 :第四条 《。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市政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核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  市房《管、人防、消—防、教育、》民政:、,商务、公安》。、环保?、环卫、安全、宣州!区政:府等单位及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受理及许可情!况应在现《。。场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求,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分》期建设的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 》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涉及到—教育、社区、—物,。业、人防、环卫【等设:施已通过建设、【教育:、民政、人防、房】管、商务《、消防、环保、安全!、环卫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 【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设计条件;】 ,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放、验线单; 】     —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 , 1.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停车!、出入口及包括【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2)建筑物—分幢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 :     (3)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   (4)—。基,地内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     工业【项目及其它非—民用:类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可:参照执行 】  :   2.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   (2)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人,行道标高、标准横】断,面; 》 ,。    《 (:3,)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 :   《   (4)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   ?(5:),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     》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原件供核【对 《 第八条 !。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方案相符; !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教育】、社区、商业等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地上、地下》)、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技》防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 《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照》明工:。。程核查?建筑及?场地夜景照明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 ,   ?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及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    》  :(九)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综《合管线、《道路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核【实意见; —。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人防、教《育、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  (四《。)建设工《程涉及的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资料;?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是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备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