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门窗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所以修订时取消了木门窗的加工制作环节的相关内容,使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门窗工程验收详细检验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进行。
6.1.5 本条规定了门窗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即进场门窗应按品种、类型、规格各自组成检验批,并规定了各种门窗组成检验批的不同数量。
本条所称门窗品种通常是指门窗的制作材料,如实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门窗类型是指门窗的功能或开启方式,如平开窗、立转窗、自动门,推拉门等;门窗规格指门窗的尺寸。
6.1.6 本条对各种检验批的检查数量作出规定。考虑到对高层建筑的外窗各项性能要求应更为严格,故每个检验批的检查数量增加一倍。此外,由于特种门的重要性明显高于普通门,数量则较之普通门为少,为保证特种门的功能,规定每个检验批抽样检查的数量应比普通门加大。
6.1.7 本条规定了安装门窗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查,除检查单个门窗洞口尺寸外,还对成排或成列的门窗洞口进行拉通线检查。若相邻的上下左右洞口中线偏差过大,会影响建筑的整体美观性。
6.1.8 安装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我国标准历来规定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其原因主要是防止门窗框受挤压变形和表面保护层受损。木门窗安装也宜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如果采用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则应注意避免门窗框在施工中受损、受挤压变形或受到污染。
6.1.10 组合门窗拼樘料不仅起连接作用,而且是组合窗的重要受力部件,故对其材料应严格要求,其规格、尺寸、壁厚等应由设计给出,并应使组合窗能够承受该地区的瞬时风压值。
6.1.11 砌体中砖、砌块以及灰缝的强度较低,在砌体上用射钉安装门窗受冲击容易破碎,门窗安装固定不牢固,会脱落伤人毁物,出现安全问题。故规定在砌体上安装门窗时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1.12 没有安装防脱落装置的推拉门窗扇容易脱落,危及安全,为了保证推拉门窗安装后使用的安全性,特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6.1.13 特种门窗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主要有:《人行自动门用传感器》JG/T 310、《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JG 305、《卷帘门窗》JG/T 302、《彩钢整板卷门》JG/T 306、《平开玻璃门用五金件》JG/T 326、《防火门》GB 1295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6.1.14 随着国家对施工及使用安全的重视,安全玻璃越来越多地用于门窗工程,特提出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要求。为了兼顾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安全玻璃的使用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执行,本标准不再单独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