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裱糊与软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和织物、皮革、人造革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13.1.2 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饰面材料及封闭底漆、胶粘剂、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13.1.3 软包工程应对木材的含水率及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13.1.4 裱糊工程应对基层封闭底漆、腻子、封闭底胶及软包内衬材料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裱糊前,基层处理应达到下列规定:
1 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粉化的旧墙面应先除去粉化层,并在刮涂腻子前涂刷一层界面处理剂;
3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 石膏板基层,接缝及裂缝处应贴加强网布后再刮腻子;
5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空鼓、酥松、裂缝和泛碱;腻子的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3MPa;
6 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标准第4.2.10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7 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8 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13.1.5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裱糊或软包面积每30m2计为1间。
13.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间,不足5间时应全数检查;
2 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间,不足10间时应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