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饰面砖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砖粘贴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饰面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外墙饰面砖施工前粘贴样板和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
10.1.3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和瓷质饰面砖的放射性;
2 水泥基粘结材料与所用外墙饰面砖的拉伸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饰面砖的吸水率;
4 严寒及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饰面砖的抗冻性。
10.1.4 饰面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基层和基体;
2 防水层。
10.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砖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砖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砖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10.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10.1.7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前,应在待施工基层上做样板,并对样板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规定。
10.1.8 饰面砖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