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10-2018 建标库

9  饰面板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石板安装、陶瓷板安装、木板安装、金属板安装、塑料板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饰面板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饰面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4  满粘法施工的外墙石板和外墙陶瓷板粘结强度检验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

9.1.3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板的放射性、室内用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

    2  水泥基粘结料的粘结强度;

    3  外墙陶瓷板的吸水率;

    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陶瓷板的抗冻性。

9.1.4  饰面板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龙骨安装;

    3  连接节点;

    4  防水、保温、防火节点;

    5  外墙金属板防雷连接节点。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饰面板面积每30m2计为1间;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工程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9.1.7  饰面板工程的防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