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10-2018 建标库

8  轻质隔墙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板材隔墙包括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和混凝土轻质板等隔墙;骨架隔墙包括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玻璃隔墙包括玻璃板、玻璃砖隔墙。

8.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8.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释放量进行复验。

8.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和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龙骨安装;

    5  填充材料的设置。

8.1.5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大面积房间和走廊可按轻质隔墙面积每30m2计为1间。

8.1.6  板材隔墙和骨架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8.1.7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8.1.8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