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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 , ,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幼儿园布点—规划 《。 :    《 市规划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明》确幼儿园用地—界,限和建设时序 】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指标等作具体安排!的不:。。予审定规《划方案;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规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的!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批 《 ,。。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辖区—政府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配套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建设规!模产权归辖区—政府并在项》目,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辖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签订有关协议的则】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 》 第八?条 ?按照规划住宅小区】不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缴纳费?用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收费【岗,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 : :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双向约束否则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对建【设单:位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 市教育《部门参加涉》。及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备案时应《将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在备案文件中明【确 》 第十—二条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幼儿园?布点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校产《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的验收—与移交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房产、教育、】消防、地震》。等部门?配合共?同成立验收移交小组!按照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无偿移交辖!区,政,府提供?移交清单由辖区【政府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辖区政【。。府的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 ,。 , : 第十五条 【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  (二)施工【许可证;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   》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     (—五)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     》 (六)《消防验?收报:。告;  【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  ?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     【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    》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     (十三)!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 第十六条 ! 辖区政府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并报市!教育规?划,、土地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 住宅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和在建幼儿园【中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投资方申请无偿【移,交的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