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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河)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     环—。保、规划《、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的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 :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将—排水设施《纳入项目配套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七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排?水列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将?。排水列入审查范【围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进行排水设计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排水!设计组织施工—。 :  ?    变更排水设!计,应当履行《变更手?续 — 第十条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排水工程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 :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   》。  : 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 ! 第十三条— 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 : 第十四》条 符合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可?不再审查 】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 第?。十六:条 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状!况时应当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 第十七条! 排:水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四【章 : 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十九条 》 排水户自建的【具有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二条 在接入】污,水,管,网前宾馆及餐饮排水!应设置隔油池洗【车污水应设置沉【淀池:等设施经《过预处?理后排放《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    《(一)?向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易堵塞》物;    !  (二)》将油污(油烟)【、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 !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  (四)堵塞排水!。设施; 《      (!五):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排水设施; 】 ?。 ,    《(,六)擅自《向排水设《施加压排水; !     》 (七)损害排【水设施的其它行为 ! 》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超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