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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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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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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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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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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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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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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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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 》2.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 5.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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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 【7. 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 , 8. 【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9.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10.—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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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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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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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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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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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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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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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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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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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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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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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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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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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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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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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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