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 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 : 第八条 》。。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  : 2:.,。。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    《  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 :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5.》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      6】。.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   《   7. —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     》 8. 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9.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10.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 《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 ?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 第十六条 】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 《 ,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 《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 《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