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六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
: , 第:七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八》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 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 》。。 :2.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
【 3.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
4!.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5.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 6【。.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 《 7. 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 8.【 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 ,。 9【。.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10.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九条 应—当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产生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期限移交—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
》 ?(,。二):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 ,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
—
《第十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质【量报监时《应当:同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对,新建工程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
《
,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从工程立项开始负责!督促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要求整【。理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档案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和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群体工程必须同时】移交录像《、照片等声像档案】
《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按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由市】城,建档案馆对》所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提:出预验收意见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并提出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后市城建档案馆!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第十五条 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
【。 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更新动态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第十六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资,料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保》管
:
—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及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保管必须有专用库】房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的城建档案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馆
! ,。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 《 (二)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三)造成保密档【案,泄密的?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交档案造成城建!档案严重缺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 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