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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 》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