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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 ,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