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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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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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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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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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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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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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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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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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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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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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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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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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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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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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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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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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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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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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