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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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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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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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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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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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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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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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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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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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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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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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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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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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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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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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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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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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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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