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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 :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