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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