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