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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 : ,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 《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