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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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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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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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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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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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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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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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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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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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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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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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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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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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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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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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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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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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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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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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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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