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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