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
?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