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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