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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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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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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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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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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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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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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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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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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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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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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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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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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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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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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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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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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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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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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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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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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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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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