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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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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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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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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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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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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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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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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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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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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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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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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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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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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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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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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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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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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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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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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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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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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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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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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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