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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