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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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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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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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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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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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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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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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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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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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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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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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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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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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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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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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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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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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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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