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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