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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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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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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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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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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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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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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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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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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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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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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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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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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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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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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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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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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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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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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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