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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 ?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