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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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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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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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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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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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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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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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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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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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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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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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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 ,。。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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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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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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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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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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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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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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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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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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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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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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