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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 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 , 《 : 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   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 ,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