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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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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巢湖!水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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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含三县)】内一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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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送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所在地县(区)环!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由环何部门发给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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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登记注册【。后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变更登记;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履行变更】。登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不予批复视为同意】
第五!条 按“《三同时”《。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也应在试生【产前十五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设计情》况;:项目试?。生产期间按月—报告实际排》污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时《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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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市水》质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单【位)核?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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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都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排污许可证;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或总量《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削减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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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三至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必须申请【换让 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即为确定的】削减期限在此期间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排污各《项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审》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总量控》制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换发新证期间【的一切排污均为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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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
第十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测流条件】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口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计量!装置设立标志—和编号?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建立:自测系统《配备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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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项目:。、频率自行监—测并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还!必须:。按,季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度 不具备自—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监测单!位代:。测其: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总量:控制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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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环境监测站对总量控!制,单位进行监视—。性监测并负责其自】测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总量控—制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处《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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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总!量控:。制单位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第—。十五:条 :企业上?等级和评选》清洁文明单位—及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要把按照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削减量》的不得上《等级不得被评为清】洁,文明单位《。和环境?保护先进单位 】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在局部区域内进行综!合平衡组织排污【单位之间《有偿: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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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排】污收费和奖罚 【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执行本暂行办!法成绩?显著的?市环境保护》局,将分:别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征收排污费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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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尚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单》位仍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污 对总量控!制单位实行总量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同!物价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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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 一、拒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二《、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下罚款!并,责其限期办理;【
《 《 :三,、拒报、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或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四、总量控》制单位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治理;!
? : , 五、—总量控制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其,排放量又超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指!标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证排【放期:间,按原收费额加—倍征:收,排污费?;
? 【六、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的,市环境?保护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使用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持?证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被中—止,使用:或吊:。销,期间仍排《放污染物按无证【。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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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授意【其下级工《作人员违背本暂行】办法、或者》责任人自行其是【违背本暂行办法处】以负责人或者责【任人50-1—00元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接到缴【。纳排污费《和处罚通知》。书后应?按规定的日》期缴付;《逾期未?缴付的?按日:追加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排污单位对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排》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列入?生产成本;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加倍收费、》。滞纳金及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排污—费和罚款等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交地方财政!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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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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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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