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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 ,    !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 】    第!六条 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 :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 ?   第【。七条 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    【 第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 》  :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    第十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 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 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 ? ,    》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 【    — ,第十二条《 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 【   — , 第十三条 —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 —    —第十:四条 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 】 , :    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   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 《  》  ?第十六条 》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 ! 》   《 第?十,。七条 ?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 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 】    】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    》 ,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 ?    【 第二十《条 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 ?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   】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 【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 ?   第五—章 奖惩 【    !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    】 第二十九条 【。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10【0元罚款 】。    《 (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 (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 》   (》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 — ,   《 (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 —   (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 2000元罚款 ! :。 :   《(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 《    — (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 】    (【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    (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 —    (!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