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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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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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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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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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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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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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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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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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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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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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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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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 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 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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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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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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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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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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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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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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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 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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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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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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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 》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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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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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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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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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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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
【第,五,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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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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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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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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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100元罚款 ! ,。
(】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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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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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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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
!(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 2!000元罚款 【
(!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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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 【
(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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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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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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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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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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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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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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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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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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