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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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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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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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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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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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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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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
第!七条 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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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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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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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 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 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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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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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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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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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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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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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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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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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 ,。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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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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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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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 》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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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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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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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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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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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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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
第【五章 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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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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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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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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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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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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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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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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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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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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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 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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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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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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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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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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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 《
(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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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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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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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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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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