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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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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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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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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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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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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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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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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
! 第七条 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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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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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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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 —。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 】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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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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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 —
第!十三条 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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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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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
》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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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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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 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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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 :
】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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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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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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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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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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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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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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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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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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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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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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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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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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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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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
(—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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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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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
!。。
(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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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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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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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 ,
(!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
,(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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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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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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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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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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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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