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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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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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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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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蜀山镇—、城郊?结合部沿主、次干】道两侧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处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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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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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单位!。分级分片负责各自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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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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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环卫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有?。偿代办、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采取从《垃圾产生的》源头收费的原则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行运【送生:活垃圾至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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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
!第七条 环》卫管理部门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主、次干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清洁员对背》街小巷、居民—区道路垃《圾的清扫、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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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环卫处《审核批准并核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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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应达到!容器:化、密闭化、卫【生,化,各区(镇 》)应织街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市区水域船舶及沿】岸单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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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民倾倒生活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乱》。倒乱堆; 2—.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渣土!及废:旧家俱等大件—废弃物?; :。3.:禁止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周围焚烧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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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定时、袋装、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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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多、高层建筑】物必须设《置垃圾管道》管道底层设专用【垃,圾间管道《须高出屋《面1米以上》并设置挡《灰帽;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设置倒口间倒口应有!挡尘防臭《装置;垃圾管—道卸:。口装置应封》。闭性好无滴漏、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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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占地面积在两—千至:三千平方米的集【贸,市场应设一至两座封!闭垃圾收集容—器大:中型菜市应设三【至四:座并:派专:。人收集、清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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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零售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向环卫部—门,交纳清运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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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医院、科研、—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应—收,集于专门设置—的密封容器内并【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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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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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民办清洁员应及时】将,背街小巷《、楼群垃《圾通道与《垃,。圾箱内的垃圾运至】垃圾中转《。站,不得乱倒或久拖不】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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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实行—密闭:运输: 人力垃圾运输车由!环,卫部:门统一制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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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的各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场—所;也可委托环卫】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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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垃圾【中转清运《由市环卫处》指定的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日产日清车【离站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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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环:卫处进行《资质审实行生活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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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贯】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处理手段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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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对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高温堆肥!。、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运送生活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场后司?乘,人员:应,听从场内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倾?倒自行清运生活垃】圾或从事《经营性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标准向】垃圾处理场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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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接纳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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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生活垃圾直》接,施用于农田》、菜地等 【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工业、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须按国家规定—单独进行处理 !
第五章】 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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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按有关《。法规对全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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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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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治理生】活垃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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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环卫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100》元罚款?
!(一)?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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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杂物或倾!倒污水、粪尿—、大件杂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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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售摊点!无垃:圾收集?容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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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泼】撒、飞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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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车辆不听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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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环卫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 !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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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不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设】置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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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层建筑未】设垃圾管道或垃圾】管道:不,符合标准
!
(》三)未经市》环卫处?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的; (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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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与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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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乱:倒垃圾或私自将【垃圾运往非》指定地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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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私自】接,纳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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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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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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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各项费用—的征收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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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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