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   ?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