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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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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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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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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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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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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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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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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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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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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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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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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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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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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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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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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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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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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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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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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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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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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
《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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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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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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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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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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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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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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