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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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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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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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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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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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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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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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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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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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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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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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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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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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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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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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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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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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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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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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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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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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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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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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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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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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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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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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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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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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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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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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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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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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