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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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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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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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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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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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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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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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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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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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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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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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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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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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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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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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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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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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