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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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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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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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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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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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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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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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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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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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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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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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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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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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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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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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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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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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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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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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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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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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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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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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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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