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