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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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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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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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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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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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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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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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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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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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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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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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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