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