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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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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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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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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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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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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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