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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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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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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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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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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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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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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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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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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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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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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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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
》第四:章 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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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 : ,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五章?。 燃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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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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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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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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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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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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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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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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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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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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