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
?
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采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
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
【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
《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
《 :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
《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 《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
—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 ?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
《 《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
第十七条— 除意?外事故外《燃气企业《。因停:。气、降压作业而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2日发布】通告恢复供气时间】应当在6∶0—0至:21:∶00之间进—行
》
,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收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纳入目录的】产品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获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
》第,二,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安装—工具;
! , : (三)有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
: —。 (四)有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开户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管道燃》气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多种方便用户的收】费方式供用》户自行?选择并提供规范的】票据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
?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方》案 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不具备设置专职抢!修队伍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与具有】抢修能力《的燃气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燃气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修维?护按合同办》理 ?
?
第三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二米以内;—
《 : (二)【距离管道燃气阀门】。及调压站六米以内;!。 ,。
,
: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储气柜或液化气灌!。装场(?站)周边防火间【距以内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
? :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品?;,
》 《 (三)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 —
? 《 (四)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五—)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六)擅】。自通过大型载重车】辆和施工机械;
!。
? 《 (七?。)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 , ,
:
第?三十:五条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燃气企业!和用户可以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燃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 :
? (二)!转包燃气工程的;】
》 (三)燃!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一)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之一的;!。
:。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 , (【四)未设置或委【托抢修队伍的; 】
》 (五)未取!得,许可证、合》格证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 —
《 (六)】销售未列入本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停】业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规!定需:要面:向,社会从事燃气—。经营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
【 (二)“》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
】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 , : :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计量》表具、灶具、烘【烤器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机、调压器、角【阀、:胶管等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