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第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 第十四条 【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第十九】。条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