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   —第十:一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 ,第十:二条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  第十【五条 ?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