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 :  :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