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 第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第十三!条 :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 第二十《一条 ?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