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 ,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 ,第四条 《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条 》。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 , 第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第十二条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    【。第十九?条,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