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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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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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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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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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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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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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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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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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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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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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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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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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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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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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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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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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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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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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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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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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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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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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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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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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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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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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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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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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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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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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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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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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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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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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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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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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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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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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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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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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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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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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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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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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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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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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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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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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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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