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    —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 第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  》 ,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 第二《十二条 《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 ,  第二【十五条 《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