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有可!能危及安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等活动【 《 ,  《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    】 ,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 , ,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接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对其安全鉴定工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条 ! 房屋所有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    — 房《屋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得】。拒绝、阻《挠,对危险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 !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 (一)》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迹象等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    】 (二)将非—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明!显增加?人员负?。。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 :(三)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 ,    》 , :(四:)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     【 第八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4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    !第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 第十条 】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  —  (三)有!关的房屋技术—档案资?料;    !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 】 ? :  ?  : 第十一—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文书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20个?工作日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文【件,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 【。   》 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    】 第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同时?抄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性房屋》还应抄报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 【   第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抄—。报的危?险房屋通知书后【。,,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   ! 第十五条 !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委托双方商—定,但不得高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鉴定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时,【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鉴《定费但预收的费用】不得:超过约?定总费用的20% !   》 委》。托人为非房屋所有人!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费支付?给委:托人;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   建【设单位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十七条 】 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鉴,:由房产管理部门另行!指定: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联合鉴定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有本?质,不,同的,鉴定》费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 ,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 : ,  : : 第十九条— ,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治!理,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危》险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负责治理房产毗】连或按?份共有的危险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治理情《。况应报所在地—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致使他人房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及时修】复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和危—房治: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掌握辖区—内危险房《。屋的形成《、变迁?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治理危险房屋,】在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前后,应当!组织对?。辖区危险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治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    —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或?改建等安全》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排?险、:解危、修缮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必须及?。时予以拆除、—迁移:,未及时拆除—、迁移的,》因排险解危》、,修,。缮危险房屋》。造成:其损失的,由其所】有,人自行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未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责!令其赔偿损失: 】   》。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 】。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    《 (《三):。。因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