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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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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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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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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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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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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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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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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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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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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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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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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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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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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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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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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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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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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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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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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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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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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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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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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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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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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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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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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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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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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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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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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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