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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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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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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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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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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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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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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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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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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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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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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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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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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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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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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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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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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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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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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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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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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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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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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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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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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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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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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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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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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