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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 ,。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    》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    《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