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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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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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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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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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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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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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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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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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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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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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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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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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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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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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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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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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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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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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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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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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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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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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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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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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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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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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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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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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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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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