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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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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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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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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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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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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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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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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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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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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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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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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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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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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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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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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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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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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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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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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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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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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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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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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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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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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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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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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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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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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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