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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  :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