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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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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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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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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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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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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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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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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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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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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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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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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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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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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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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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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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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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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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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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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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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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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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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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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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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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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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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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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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