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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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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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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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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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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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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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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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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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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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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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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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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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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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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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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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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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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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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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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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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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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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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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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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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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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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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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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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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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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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