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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 ,   ?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十六条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 ?   ? 第二十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