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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 第一?条 :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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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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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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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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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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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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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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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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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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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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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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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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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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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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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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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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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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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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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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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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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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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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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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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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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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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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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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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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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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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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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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