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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杭州—市停车埸(库)【建设: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 第一条 》。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 ,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    【 ,第五条 《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七条 —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 :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 》   第十—一条 ?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鞴:懿棵磐骋蛔橹【椎夭: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 , , , ,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六《条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