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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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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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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依法: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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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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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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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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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
《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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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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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 (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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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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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 ,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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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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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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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出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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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管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其他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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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无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目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 l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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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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