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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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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后依法—审定的地《震烈度值或者地震】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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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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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省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定 —
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
《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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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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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
【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 (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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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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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法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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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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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出】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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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管理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其他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评,审结:论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无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目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 l?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取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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