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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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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四条删》除第四款第五款【修,改为:“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三《、第:十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
五、!。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六、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
《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核!发收费证明的—。价格部门办理—手续”
— 八、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收费证明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十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上一级《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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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0?3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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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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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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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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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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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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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标《。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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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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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证》明
第十》三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证明《及其规定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管理》规定:;
《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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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核发收费证】明的价格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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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者,或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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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收费】证明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毁损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上一级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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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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