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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护工程设!施; ?  (五)》水,电,工程设施《;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权属状!况、自然现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保护标志 !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同:时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动行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因设《障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向水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变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坝拦水; !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确定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使用年限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的应制定维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报废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