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护工程设施】;
: (五)水电【工程设施;
—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权属状》况、自然现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保护?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同时划定!保护范围
》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动行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因设障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向水?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变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坝拦《水;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第九条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确定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的,应制定维《。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报废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