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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 ,。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