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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第八【条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十三条 【。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 第十八》。条 :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