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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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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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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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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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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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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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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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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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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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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条 —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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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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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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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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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 ?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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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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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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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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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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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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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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