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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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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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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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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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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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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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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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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第十条【 ,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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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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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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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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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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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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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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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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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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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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