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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 ?。 :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 ? 第七条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 ,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