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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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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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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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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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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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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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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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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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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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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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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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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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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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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十七条 《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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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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