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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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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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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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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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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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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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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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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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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第十一条 》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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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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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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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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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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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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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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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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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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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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