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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 》第,。七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 —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 第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 , :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