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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七条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 《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 : ,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十六条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 —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