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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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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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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曹勇
二○一【○年六?月一日
】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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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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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实验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 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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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为违—法建设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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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五)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六《),其他未经依》法,批准的
— , 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认定难以】认定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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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
—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
》
第七—。条 :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 对在依】法,征收:的土地或房屋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设立即强【制拆除
】 承揽—违法建设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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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已提供的《应当停止
】
第》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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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乡交通、人!民生活及存在安全】隐患:的;
《 : (三)】在风景区或》文物保护区》内的;
】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 (六)其他!依法必须拆》除的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 : 拆除违法【建设所需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十二】。条 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措施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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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管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二)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事:实、依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 (三【)当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对无法告知—。或,。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通告》形式:告,知,;,
】。。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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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依法公证后—实施强制拆除
! 《。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组织?直属机构配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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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 — 违法建设当事人】无能力自行》拆除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违法建【设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受理的举《报经查处属实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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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列,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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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市—人民:政,府相应安排》200至300【万元专项《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的扣除?专项:经费
】 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城管执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六条 】。 ,负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
— : ,(,四)对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等形式!代替的;
】。 《 (五)《。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
,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的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七条 【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建—设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参与、纵容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同时?提请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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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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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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