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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0,日起施行 】 : ,市   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 ! :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民【政、财政、规—。划、统计、价格、土!地储备、《金融、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    《第十一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本,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   ? 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九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在标价?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五章 】交易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 :    《 (二)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  《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 !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收取的差价】款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户籍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对?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购!买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后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   本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领取的住房》补贴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   《   ?  第三《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当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销售价格、【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有,剩余: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地价款; !  《    (》三)未取《得核准通知书—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0日起?施行2005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计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