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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 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