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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 ,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