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
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