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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 :。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 《 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