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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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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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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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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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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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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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