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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合同与造价】 ,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承发】。包合同?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 》    《  禁止《承发包双方私下签】订垫:。资、以物《。(房)抵扣工程款以!及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分包单—位,应当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内容必须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  》     发包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制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合同总价】额,的5%~20%【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劳务人》。员费用承包人—、分包?单位:所得工程《。款应当优先保障【建筑劳务《费用及工《资,的发放不得克扣【、拖欠 《 :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和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    《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决算 】 :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建筑市场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项目》计价系数和计—价方式定《期,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 【。第四十条 本市【建筑、安装、装【饰等工程《劳保费实行行业统】一管理三县区域内】的工:程,劳保:。费由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