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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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 : 2017年3月2!1日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下同—)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境保护、】房产、林业》和园林?、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处置与运输
第七!条 转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以及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装饰装修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除》外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原因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减排《、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措?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审批—材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维护;
(四)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五)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并做好泥—浆、污水、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建筑垃圾】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并做好清!运信息登记保存工】。作,;无法?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建筑垃圾并—在处置?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鼓励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筑】垃圾的减排工作【
(:一)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优化施工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围挡【;
(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四)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
(四)》。。设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载明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市区通行证
第】十九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喷印?车辆编?号及所属承运单位】名称: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应当冲洗干净;
!(四)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
(一)【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二)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三)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四)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通过招标或—者指定等方式确定有!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六)准确记录】进入场内的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七)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八《)不得允许无单【。车运:输,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经区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三?十条 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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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确《保下列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
(二【)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等信息?;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以及建【。筑垃圾受纳信息【;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处置建【筑垃圾的《不良记录信息及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五)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
—(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清理;!当事人逾《期未清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未按照规《定堆放零星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委托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一千元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一百元《罚款;
(三)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立、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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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3》日发布?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