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三县、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
(五》。)基础设施工程;】
》 ,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理 !
:
:。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和目标及—监理权限、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同时: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
第八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
?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
?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制度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
第十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外埠及《省属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核验其资!质等级证书的真实性!受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给登记《备案证明 —
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埠《和省属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
境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经济实体或有参!股,、控股权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
《。
(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
》
?(三)出借》。、出租工程监理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
工程?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供职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中介:推销或进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
第三章 项!目监理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监理:工作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 ?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 ,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程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 》
?
: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协商解决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