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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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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三县、!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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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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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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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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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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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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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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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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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基,础设施?工程;
】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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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理: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和目标》及监:理,。权限、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同时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
第八《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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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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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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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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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制度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外埠及省属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核验【其资质等级证书【。的真实性受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给!登记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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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埠和省属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
境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经济实体或》有参股、控股权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
《(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
!(三)?出借、?出租工程监理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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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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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供】职:。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中介推销或进!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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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监,理工作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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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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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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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程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
!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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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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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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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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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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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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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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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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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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