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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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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三县:、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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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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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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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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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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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础设:施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监理
【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范围和目标及—监理权限、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同时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第!八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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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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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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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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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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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制度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
《。第十条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外埠及省属!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核验—其资质?等级证书的真实性受!理登记备案的部门】应自收到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给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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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外埠和?省属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
境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经!济实体或有参—股、控股权》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
?(二)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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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出租工程监!理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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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
工程—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供职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中!介推销或进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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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监理!工作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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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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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程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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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 《 ,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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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监理费用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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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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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监理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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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县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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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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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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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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