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