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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电力【、广播电视》。、电讯、《燃气:、,热,力、自来水、环【卫、公安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收集》井、沟渠等盖—板的:管理 !   ? 第三条 】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 ,    】。第四条 《。。地下管线《盖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盖板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 ,   》 地下管线盖板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金属盖板与基座之】。间,应采取?绞链等方式》定,位连接 》    】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必须【标明其使用性质或】行业标志禁》止不同类别的地【下管线盖板》相互混用 】 ,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管线盖?板和基?。座,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  】  第五【条 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对—其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有权》责成产权单位及时】维,修、更?换地下管《线盖板及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    》 第六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盖板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实【。行定期巡查》 :  ?  ?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责任范围内道【路上的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其他《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巡查情况及巡查责!任人:必须登?记在案 》   】 第七条【 各产权单位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地下管线盖】板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和?专线传呼并配备联】。络人员 —    ! 第八条》 各:产权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一时无法【复盖的或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的应》立即采取能够—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的临时性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通,知,有关产权单位处【理一时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    各】产权单位《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举报】后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  因代【。。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盖板的《日常维护、》管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代为》维护:、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盖板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管线盖【板、制止《损害地下管线盖【板行为和举报地【。下管:线盖板缺损情况的义!务 :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盖板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落实地下管线!盖板: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 : :    】 第十三条 各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时限《修复缺损的》地下管线盖》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成其立即修复】并按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由于地下管线盖【板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