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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  (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   【(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   】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