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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 《   《(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 》。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 —。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