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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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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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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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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办理管线监护的; !
? (三?),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管线工程覆土—的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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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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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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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 第四?十五条 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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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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