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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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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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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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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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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