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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拒不?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四)不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夜景灯光【设施:破,损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