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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执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3m&sup2!;/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即,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省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配套资金(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四)按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筹集的各》类资金统一存—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腾空的直管公!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10%【作为廉?租住房(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属于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整体搬】迁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列入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严禁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售!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直管:公房对外出》租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十八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统一?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统一执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困难!程度和申请次序排】。。队,轮候 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保障人数 【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 第:二十三条 》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交纳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  (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二)将》廉租住房转惜、转】租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