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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执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3m&sup!2,;/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即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省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配套资】金(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四)》。按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城镇廉租住房!筹集的各类》资金统?一存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腾空的》直管公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10%作《为,廉租住房《(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属》于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整体搬—迁,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列入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十:一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严禁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出《售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直管公房对外出租!。 ,。 :第十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统一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 ,。第十九条《。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统一执?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困》难程度和申请次【序排队轮候 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保?障人数?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 第二十三—条 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    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交纳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二)将廉租【。住房转惜、转租【的;  》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八条 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