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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