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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