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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