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 ,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