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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 ,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