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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