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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  :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