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 ,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