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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 ,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