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