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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 ,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