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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 ,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 ,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注册】建造师;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 ,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六条    】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条 】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  :。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 :   ?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五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八条  !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  】  :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 建筑企业》应当很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竣,工结算实行限时【制竣工?结,算资料齐备的大中】型工程的结算—审定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小【型工程应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作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  :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 , ,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条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十】一条  《   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灾害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和环境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消防等【公共设?施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 , (三)发现地下文!物需要继续进行施工!的; ?  :(四)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的;   (五)!需,要深:。开挖、高切坡—施工:。的;  《 (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 (七)可能—损毁水文、测绘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建筑企业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章指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 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 ,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置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九条   】 , 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 ?。 , ,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暖,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维:修由:。建筑企业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筑活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 (五)未》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 ?  (?六)涉及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或虽有设计方—。。案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的;》   (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发包!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第六》十五条 《  :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未按国家和市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第,。六十六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 】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  ! (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  (?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