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