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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 ,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