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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