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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