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  :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