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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