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 ,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