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