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