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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 , ,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 ,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 ,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