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和区县(!自治县)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明确规划【目标、重点》项,目等内容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实施中《期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 本市应当建【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和地震》灾害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市防震减灾规划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遵!循布局合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方案、分—阶段发展目》标、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要求等】内,。容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按照本》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列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水库、油气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强震动台网!。规划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第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业务指导
【 第十》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市】。级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需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规划部】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地!震监测设施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有地震】小区划图地区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就地震安全》性评价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批!准初步设计或者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市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抗震:。安全住宅建设—
,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村民住】宅编制和普及具【有抗震措施的村【民住宅标准图集开】展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编制地震小【区划图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地震、—。教育:、民:政、卫生、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每学年组织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防震减灾—日所在的《周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县(自】治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城镇!。学校: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 第?二,十六: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和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包括抗震结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内的专家库》配置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级地震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地震救援队】伍
》 ,卫生、水《利、市政、》交通、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提高装备配—置水平和人员训练水!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条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地:震、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抗震设防等工作成绩!显著的;《。
? (二)在—。抗震救灾活》动中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三)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震—灾损失的《;
(四】)其他对防震减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